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房*、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称,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红山区人法院(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北方建筑公司鉴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1.赤峰市民政府《赤政土发(1998)3号文件》批准北方建筑公司承建集资楼。上诉人是该公司职工,当然符合集资购楼条件。于*,上诉人在1997年4月20日向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交了集资款20,000元,在1998年10月1日又交了集资款25,000元,实际就是购买案涉楼的首付款。一审法院偏听偏信被上诉人的观点,认为上述该款的用途没注明系购买楼房,不是购买楼房款。该种认为是违背事实的。当时工程项目是集资楼,职工购买楼房款一律称之为集资款,是在集资楼这样事实情况下,才产生了集资款用语,实际就是购房款,如果不顾事实在文字上随意解释,这是对事实一种曲解,也是对事实一...(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