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张**、张**、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张**、张*、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1.5%,从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7日,张**因生意周*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0,000元,张**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1月27日,因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