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欧青鸿、陈**、青海江南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丽适应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青海江南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陈**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青海江南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陈**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欧青鸿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欧青鸿借款4000000元,同时对借款利*、还款期限、划款方式、违约责任协议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出借人民币4000000元,但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仅还本金18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按约偿还。依据约定,被告应承担借款利息1343...(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