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曹**因与被上诉人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曹**上诉请求:一、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故意遗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雇佣关系已经结束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驾驶作业到其发生事故经历了以下阶段:(一)雇佣阶段及雇佣阶段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上诉人经营两台收割机,一台是常发牌玉米收割机,另一台是新疆牧神牌玉米收割机。上诉人经营收割机的主要方式是为本地种植户提供农作物收割服务,并非是用于自用。上诉人雇佣曹*东驾驶常发牌玉米收割机,雇佣被上诉人驾驶新疆牧神牌玉米收割机。2022年10月6日左右,曹*东和原告分别驾驶玉米收割机到客户处收割玉米,至2022年10月23日,当地的玉米种植户与上诉人达成的玉米收割订单服务结束。上诉人停止了两台收割机的作业并准备入库。因此,被上诉人受雇后的唯一工作内容是为种植户收割玉米。再无其他雇佣活动。(二)雇佣结束:2022年10月23日晚当晚,宋**在上诉人吃饭喝酒,在这过程中,上诉人告诉被上诉人已经没有客户,不再收割玉米了,也不再雇佣被上诉人驾驶玉米收割机了,其可以回家了。事实上,在此之前被上诉人也知道收割结束不再雇佣了。因吃完饭后天色已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住下,第二天准备回家。对此有曹*...(本文书还有6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