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自贸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3)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赵*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某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置业公司违约在先,经法院判决后某某置业公司仍不履行自己义务,给赵*造成的持续损失,某某置业公司的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持续及恶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赵*的损失也是持续发生,原一审判决已经根据...(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