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通辽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铁利分公司、通辽铁路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4)内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4)内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上诉人垫付的养老金、医保金、管理费等合计82,43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违背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审理。1.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本案中,无论是企业自主改制还是企业“非自主”改制,均是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企业自主改制也必须依规进行,而该规定就是国务院的规定。故此,企业的改制行为,与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条件,更不是...(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