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被告王**、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33414元(修复费用17714元、租赁损失10000元、鉴定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号××号楼××单元**的房屋系原告李*所有。被告王**与王**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李*为楼上楼下相邻关系。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绿地新都***小区物业。2020年7月6号下午3点左右,原告去看新房的情况,进门后发现客...(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