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姜**、峰霞,第三人孝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作出(2021)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姜**、峰霞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内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姜**、峰霞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内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内07民再****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佟**,被告(反诉原告)姜...(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