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李**、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许**要求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30日,许**和于**来找李**,要求李**在借据上签字,李**迫于无奈在借据上书写“2020年以前李**不给我给”的字样,该内容应理解为最迟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的保证期间应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自李**签字...(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