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清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钢材、五金制品的批发。被告从2019年开始向原告购买钢材。截止2020年12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057元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4057元的事实。欠条出具后被告仅于202...(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