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呼伦贝尔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伦贝尔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工费和材料费等)657749.37元,并以657749.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原告和被告共同订立6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被告将“蒙东兴安科右前旗额尔格图66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呼伦贝尔雅鲁22**v开关站1号主变扩建工程”“蒙东兴安突泉县东山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并垫付了部分材料费,原告按照合同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且在对“蒙东兴安突泉县东山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额外完成合同外新增加的7项工程的施工,新增加项目工程价款为171648元被告陆续结算了大部分工程款(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余下1090874.59元的工程款未付,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21年5月20日前拨付工程款353638.1元,2021年8月20日前拨付565588.49元,余下尽快结清,如逾期,被告自愿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但被告不讲诚信,仅于2021年5月份分三次共给付433125.22元,余下657749.37元工程款至今未给付,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5份施工合同,共涉及到四个项目,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七个项目进行了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着工程增项以及原告自行单方计算的工程增项的内容被告不认可按照双方签订的5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370990元,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为...(本文书还有8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