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2018年4月20日前利息25万元,2018年4月20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借款利息由原来的25万元变更为4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开始,被告郑**向原告借款现金50万元,约定先还本金,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3年8月偿还本金10万元,2014年8月偿还本金5万元。2016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2018年4月...(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