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王**,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9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施工建设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被告提供银行履约保函500万元,否则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提供保函且工程进度缓慢。现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撤离现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必须通过招投标才能签订的合同,而双方并没有通...(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