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城投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诉被告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虎形山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被告虎形山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奉扣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52416.78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湖南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造价为5927098.26元。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变更造价为796874.83元,经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审核为625318.5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组织相关单位对原告建设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原告制作了建筑工程结算书,确...(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