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与被告魏**、王**、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魏**及被告魏**、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借款本金379121元,2023年1月20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4.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魏**系堂兄弟关系,被告魏**与被告魏**系姐弟关系,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被告魏**打电话对原告魏**讲,其在广州、广西有两个项目,缺少资金,如原告有资金可以入股,保证不亏本,红利一元分一元,三个月内退本分红。原告魏**出于对兄弟的信任,就同意了魏**的入股要求,于20...(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