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第十九幼儿园(以下简称“第十九幼儿园”)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紫云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云山庄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第十九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紫云山庄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新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第十九幼儿园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0.8元/㎡收取原告物业的物业管理费;2、被告恢复***小区内设立的二块路标指示牌;3、在原告处入园的学生家***小区与其他访客享有同等待遇,被告不得作出对学生家***小区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4、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紫云山庄业委会答辩要点:1、第十九幼儿园原是私营单位,营利性质,即使第十九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也应当交纳物业费,交纳物业费以享受了物业服务为条件,而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否营利;2、业委会按照《紫***小区业主自治公约》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2元/㎡,合法有据,第十九幼儿园应当按此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3、因设立指示牌产生的纠纷以及因通行权产生的纠...(本文书还有4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