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马**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鲁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违约金部分及第二项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模壳破损维修费50000元。以上不服一审判决金额257564.9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又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新冠疫情防控是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变化随时出台的防控政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全员核酸检测24小时静止等原因无法正常施工,造成工期顺延,模壳租期一并顺应。该阶段租金损失并非上诉人原因造成,不能由上诉人单方承担,更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约定破损维修金额却没有约定破损程度,客观上不可能所有模壳破损程度相同,因此维修费也不可能相同,属于双方约定不明。事实上被上诉人出租的模壳破损程度较轻,根本不可能需要较高的维修费用,一审判决未考虑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赔偿金额错误。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上诉人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新冠疫情开始于2019年12月,紧接着政府大力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疫情得到了控制与缓解,且取得显著了成效。2020年4月8日武汉解除了封城措施从而全面放开,后我国部分地方疫情层现点状式爆发,但天津蓟州区受到的影响不大,各行业也早早投入到了生产经济生活当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模壳租赁合同》签订于2020年11月25日,对新冠疫情应早已预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管理者、经**,能预先得采取针对性地...(本文书还有7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