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永民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宁城县代增明货物运输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永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运输尾矿,每天800元/辆(24小时),被上诉人从2023年4月18日组织车辆为上诉人运输尾矿,根据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被上诉人共计为上诉人提供88个班次,对于这个对账单,上诉人不予认可,要求对账,被上诉人不予对账。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提供运输133班车,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借款3,00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2023年4月21日下午1点15分,向上诉人借款3,000元,上诉人以微...(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