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刘**,被告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登记在原告与被告李*名下坐落于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及被告赵**共同所有,原告享有二分之一财产所有权,暂定现金价值700000元;2、被告赵**给付原告房屋贷款14375.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并进行分割**房屋暂定价值2100000元,原告应分得1370000元。要求被告赵**给付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份的租金,每月按照1800元计算**房屋归谁所有,贷款由谁偿还。事实及理由:被告李**原告与被告赵**婚生长子。原告与被告赵**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