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另查明,1.2022年3月20日,会东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孙*基持有的录音机一台及尼龙绳、鱼线5个,钢精及铁丝5根,实物存放于会东县公安局;2.被告人孙*基于案发当日被政府人员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捕获的野生动物鹧鸪已进行放生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本文书还有4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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