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赖**、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赖**、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赖**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6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赖**立即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赖**对上述借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赖**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赖**因资金周*原因,借用原告名下的信用卡贷款。2016年7月29...(本文书还有2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