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正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扣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报酬7372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313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其与招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抄送招标单位支付的每笔工程款准确金额及日期。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463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办理“宜良县某某医院改扩建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编号:qsyn-zb-16002)投标事宜,于2016年6月6日网上公示被告为中标人。公示信息显示:签订合同后120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承诺“1、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安装质量达到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安装、调试完成后满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要求,通过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检测验收并取得合格证。3、我公司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质量要求”。中标公告显示被告“投标报价:平面移动类3.38万元/车位,升降横移类1.008万元/车位。车位数量:平面移动类161个,升降横移类290个;投标报价合计:平面移动类:5441800元,升降横移类:2923200元;投标总报价:8365000元。质保期为3年,且质保期内实行免费维保”。按照招标要求的机型及数量,《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总价高于底价6410000元的部分,即1955000元作为原...(本文书还有7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