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2)皇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王**,被上诉人荐真的委托代理人孟*,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工贸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1990年9月荐真父亲荐维成单位分配住房一处,坐落皇姑区湘江街**号**室,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承租代表人为荐维成,家庭成员有荐真和周*萌。1992年10月22日周**与荐维成登记结婚。1992年10月28日荐维成因病去世。2000年3月30日周**以使用人和配偶的身份与该房产权人沈阳市皇姑区工贸实业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周**交钱将该房进行了房改,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这期间荐真出国进修,2002年8月荐真回国与周**就房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荐真于2002年11月起诉,要求判决周**与沈阳...(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