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杜*、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据《工程分包意向协议》而形成的权利义务系劳动分包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本案应当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陈**从未说承揽某某阳光项目,陈**给陈**说所承揽的项目是以第某某有限公司名义承接的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并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对此陈**提供的《工程劳务分包意向协议》能够证明,该协议甲方是第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是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且杜*称某某阳光项目其已经退出,没有承诺过给陈**做,故陈**从未承包过某某阳光项目。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指令石*就某某城项目给陈**转款55万元,石*给陈**转55万元是因为陈**邀请石*参与该项目,陈**、徐**也同意,于是石*就根据陈**的指示打款,某某城项目与本案没有关系。三、一审认定陈**按约定退还了80万元押金,不存在违约是错误的。1.陈**与陈**就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意向协议应实际履行,根据陈**提供的《工程劳务分包意向协议》和出具的《委托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确定陈**称其以第某某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陈**与陈**达成劳务分包的共识,陈**支付了80万元,该《工程劳务分包意向...(本文书还有6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