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石琼公司与陈**之间并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并且有关购销金额事实不真实不清楚。曾**与陈**2021年1月26日的散装水泥确认单仅是两人对有关金额的初步商定不是最终确定,曾**虽然是石琼公司***小区项目的项目经理,但是无权确定石琼公司与陈**之间的材料款金额,最终确定需石琼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从石琼公司财务部门的单据上看,石琼公司已向陈**支付款项为55万,而陈**的证据中却没有任一证据证明已收到了石琼公司多少材料款,只是一味...(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