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庄河汇通村镇银行未尽到银行卡保障交易义务,其发行的银行卡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导致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发行的pos机对本案损失的造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同批次的100多张银行卡不仅仅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pos机盗刷成功,也在其他银行的pos机上刷卡成功,或其他银行atm上取款成功,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银行卡即使不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pos机上盗刷也会在其他银行盗刷,是客观事实。盗刷的核心事实是银行卡的芯片被复制,银行卡密码被泄露,说明庄河汇通村镇银行对于银行卡的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保护义务,参与银行卡交易的所有银行都对储户具有保障义务,本案系第三方复制庄河汇通村镇银行银行卡侵权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庄河汇通村镇银行承担。
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未予答辩。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赔偿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损失3,088,900元;2.判令庄河汇通村镇银行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支付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为661,305元);3.判令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对庄河汇通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庄河汇通村镇银行、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9日,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申请成为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易”特约商户。同日,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甲方)与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乙...(本文书还有6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