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934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彭**系临泉县化肥厂工作人员,2003年被告开始代理“临化”牌化肥,原告在庙岔镇路庄从事化肥零售。2003年至2006年原告为从被告处购买化肥陆续支付被告369340元。2006年被告因生意经营不善,表示暂时无法向原告供货,又无法返还原告该款项,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还款。2022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还款至今,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查...(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