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邓某1、邓某2与被告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某建设投资公司及第三人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资兴某建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邓某1、邓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0372.44元(暂定,工程款数额以实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二、判令被告资兴某建设投资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7、10月,被告资兴某建设投资公司分三批与被告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7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资兴某建设投资公司将资兴市某中学和某中心完小的“两项督导”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项目的内外墙刮胶刷漆工程分包给邓某明,邓某明组织何某、何**、杨*、邓**、邓某平等进场施工,2017年底项目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完成后,被告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邓某明结算,只支付了工程款90000元。2020年6月30日,邓某明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