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21年2月春节将至,其因资金周*困难,急需借款暂渡难关,于**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21年2月10日、11日分两次向被告名下银行账号*******,600,000元,并备注为借款。该借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被告在中原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四个账户就2月10日、2月11日等日期对应资金余额上亿元,没有借款需求,原告诉...(本文书还有2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