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上诉人许某魏*某某童年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童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3)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某魏*某某童年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撤销魏*区人民法院(2023)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某某童年支付拖欠的工资25012.36元;3、改判某某童年支付经济补偿金17533.8元,经济赔偿金35067.6元;4、改判某某童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595.67元;5、改判某某童年支付加班费49421.87元;6、改判某某童年因未给上诉人办理职工社保造成的损失39740元;7、改判某某童年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6965.39元;8、上诉费用由某某童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某某童年拖欠工资金额并非13140.7元而是25012.36元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3140.7元未发放”,因此判决某某童年支付工资13140.7元,但上诉人认为该金额不正确,拖欠的工资包括2022年5月-2023年3月的正常工资,和疫情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以及所欠业务提成,合计应为25012.36元,而并非13140.7元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某某童年采用“移除某某童年工作群”“取消指纹打卡”“不安排工作内容”等方式逼迫上诉人离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35067.6元、经济补偿金17533.8元均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23年3月原、被告就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6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