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河南省某某公司禹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王**、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河南省某某公司禹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侯**、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河南省某某公司禹州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发具体位置位于“10kv方北线”第119号杆至第120号杆之间,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实测为6.3米,根据国家能源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11.0.2条规定“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交通困难地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4.5米”,诉状所称位置,导线与地面的距离符合规范规定。二、原告家属死亡原因不明。医院诊断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均属根据受害人朋友陈述做出的推断性结论,不能作为判断受害人死亡原因的证据,上诉人要求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出庭当庭说明出具诊断证明的依据,一审法院未组织医生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时,...(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