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2,男,1957年8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申请人付某1因与被申请人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某1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撤销一、二审判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付某3和钱某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母,申请人与父母一起生活,是同一承包户成员,有耕地20.39亩,由于申请人在外打工,故将耕地委托被申请人耕种,后来父母去世,申请人成为承包户唯一成员,有权继承该耕地,但是被申请人不同意将耕地交付给申请...(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