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1118.1元(包括:医疗费65058.1元、护理费108天×200元/天=21600元及108天×200元/天=2640元、营养费130天×100元/天=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天×100元/天=13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166元/月×28个月=1446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20年×0.1=82172元、鉴定费6000元、医疗档案复印费1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摔伤致左足肿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于2020年8月26日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入院诊断:左侧跟骨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左某踝撕脱性骨折等。予踝关节石膏固定、复方骨肽促进骨折愈合等处理后转入康复科保...(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