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渝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煌公司)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胥*、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煌公司诉称:2009年8月15日,原告公司将南疆军区军职楼院内的室内乳胶漆、油漆工程承包给被告,被告作为工程承揽方,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独立履行工程,不受原告及第三方制约和管理,并如期保质保量交付工程。2009年11月12日,被告在施工期间安排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操作培训及管理不到位,安全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不到位,导致被告雇佣的工人董忠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董忠山依法定程序向渝煌公司及渝煌公司三禾分公司索取赔偿,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喀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公司承担对董忠山赔偿费用52125.4元。2012年2月15日,疏勒县法院依法执行原告64000元案件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向被告进行追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000元。
被告刘**辩...(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