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刘**、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诉称,2016年6月8日16时许,在新乡市××***小区门口,被告刘**驾驶豫g×××××号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严永红发生碰撞,导致严永红翻到受伤,在严永红翻到过程中又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救治7天。此事故经事故大队处理,作出第16053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严永红...(本文书还有1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