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答辩称,龙**是某某公司员工,并不是秦**的雇员,秦**在工地上是一个带班人员,不能因此认定秦**与龙**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他同上诉意见。
龙**答辩称,龙**与秦**之间系雇佣关系,某某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秦**,秦**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某某建设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同一审答辩意见。
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将其承建的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容东片区d1组团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雄安第2项目16-2、18-1地块工程主体水电劳务ⅲ标段分包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了电气及预留劳务分包合同,某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的水暖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龙**于20...(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