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郑州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上述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支出医疗费、医疗仪器器械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费用共计145122.42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2日16点30分许,被告王**驾驶豫a7****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