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宁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上诉请求:要求依法撤销(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所有劳务费。实际上,被上诉人在金宇公馆**号楼从事水暖安装,当时约定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总造价344000元,双方认可上诉人已经支付人工费分别为194000元、70687元。故,被上诉人在一审请求数额是总额中减去已经支付部分,剩余为73950元。上诉人不认可此部分人工费,是因为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部分项目没有施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施工被拒绝后,为了不延误工期,无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施工的部分雇人继续施工,实际支付工人工资6056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实际施工...(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