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覃某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来中银零房贷字第0512号);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76316.41元,本金利息9699.87元,本金罚息177.8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84.04元,本息合计286478.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998元;4.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来宾市**道**号**号楼**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