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讷河市第四良种场诉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讷河市第四良种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第四良种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承包费41,648.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讷河市第四良种场第一分场职工。2015年12月,原告向外发包机动地,原告开会决定,价格为“每亩380元,现金交易”。2016年春耕时,被告将109.6亩机动地播种,原告要派工作人员强制收回时,被告找到讷河市农业局领导,领导同意其耕种但应按场里规定交承包费41,648.00元。当原告向其索要承包费时,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交,无奈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承包费并承担相应利息...(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