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诉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王**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王*、王**持有临沧县房产所有证,坐落于临沧市临翔区××街××号××号××号的房地产,认定宅基地使用面积96平方米。2015年-2020年间,临沧市临翔区头塘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户商谈房屋征收工作,均未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15日区政府作出临翔政征补决(2020)第****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房屋征收人: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被征收人:王*,性别:男,拉祜族,1963年11月**日生,住址:××社区××街××号附1号。被征收人:王**,性别:男,汉族,1987年8月**日生,住址:××社区××街××号附1号...五、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本文书还有4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