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刘*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车工工作。2014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从2015年3月起拖欠原告工资。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8018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8018元。
被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拖欠的工...(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