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鞠*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鞠*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与案涉房屋相邻且同时开发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案涉房屋开发商是某建筑公司,作为自然人的鞠*没有资格与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但认定案由错误,亦违背案件基本事实,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中对销售商品房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对案涉商厅存在买卖关系”没有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鞠*才收取了450万元房款”的事...(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