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与被告贾**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贾**及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6月4日下午15时许,学田镇富源村村民王**与宏大村村民贾**酒后发生口角并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贾**将王**殴打。原告的伤经讷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壁挫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划擦伤、双侧膝部软组织挫伤。原告的伤住院治疗9日后痊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715元,误工费200元×9天=18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9天=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7415.00元。
被告贾**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辩论意见如下:对于被告殴打原告一事实,被告方没有异议,但被告...(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