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维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于12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被告呼和浩特市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契税款人民币18728元,印花税款人民币312元,利息7099.5元(利息暂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以契税款、印花税款共计人民币190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261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西工商银行北的南都景***小区2号**号中间b2段商业房一商业-103(**层**号房),原告已于2015年1月1日前付清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被告要求原告缴纳契税及印花税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告...(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