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某甲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河北某甲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王*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河北某甲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是对事实及法律适用的错误及证据规则常识的缺乏,应予以纠正。事实上,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经过公证并有公证书原件证明以及经其他法院事实认...(本文书还有14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