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1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1的法定代理人邱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被告人保潼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5541.79元、护理费1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85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1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830元、财产损失1000元、康复费18000元等损失共计100081.7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被告李*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其所有的渝c******号小车,沿省道205线行驶至前进小学路段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李*所有的渝c******号小...(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