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给付林*运输费238,100元;2.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用四台车吉bcxx**、吉baxx**、吉bbxx**、吉bbxx**为被告运输水泥,运费欠款238,100元。2021年4月19日再次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
陈*在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且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陈*委托林*为其运输水泥,2017年4月4日陈*以陈*明为落款为林...(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