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贾**、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250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5月14日8时10分,贾**驾驶冀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昌黎县金士力酒庄北门由西向南右转弯驶入青乐线时,与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本文书还有3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