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冯**,被上诉人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本文书还有11053字未显示)